1. 加工 经营 场所 门窗 应按 本 规范 本条 第二 项 规定 设置 防尘 防鼠 防 虫害 设施。
2. 加工 经营 场所 必要 时 可 设置 灭 蝇 设施。 使用 灭 蝇 灯 的, 应 悬挂 于 距 地面 2m 左右 高度, 且 应 与 食品 加工 操作 保持 一定 距离。
3 . 排水沟 出口 和 排气口 应有 网眼 孔径 小于 6mm 的 金属 隔 栅 或 网 罩, 以防 鼠类 侵入。
2. 加工 经营 场所 必要 时 可 设置 灭 蝇 设施。 使用 灭 蝇 灯 的, 应 悬挂 于 距 地面 2m 左右 高度, 且 应 与 食品 加工 操作 保持 一定 距离。
3 . 排水沟 出口 和 排气口 应有 网眼 孔径 小于 6mm 的 金属 隔 栅 或 网 罩, 以防 鼠类 侵入。